《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方法的探讨》(一)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方法的探讨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 朱荣祥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执业资质的旧机动车评估机构,接受国家机关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委托,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涉及的旧机动车辆所进行的技术鉴定和估算价格的过程。做好机动车鉴定估价工作,不仅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做出价格决策,有利于司法和行政执法等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维护法人和公民合法权益,而且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深入认真研究、探讨旧机动车鉴定问题,建立一套完整、科学、适用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方法,以保证其鉴定估价结论客观、公正、合理,就显得更重要。

 

一、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行为的规范。正确理解和把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原则和要求,对于选择科学、合理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方法,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性。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遵循国家对旧机动车户籍管理、报废标准、税费征稽政策要求。这是开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前提。

 

2、          公平性。公平、公正、公开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应遵守的一项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鉴定评估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应当公正无私,评估结果应该是公道、合理,而绝对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3、          独立性。独立性原则:一是要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应该依据国家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可靠的资料数据,对被评估的旧机动车价格独立地做出评估结论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的意图影响,保持独立和客观公正。二是价格评估行为对于委托当事人应具有非厉害和非利益关系。价格评估机构必须独立的经济鉴证类服务机构,评估人员必须与评估对象的车利益涉及者没有利益关系。决不能既从事交易服务经营,又从事交易评估,具备双重性。

 

4、          科学性。科学性是指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人员就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活动。即根据评估的基准日,特定日,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遵循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5、          规范性。是要求鉴定机构建立完整、完善的管理制度,严谨的鉴定作业流程。管理上要建立回避制度、审复制度;作业流程的制定要科学、严谨。

 

6、          现实性。要以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基准日为时间参照,按照这一时点的车辆的实际状况来进行鉴定评估。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基准日是为求鉴定评估标的车在某一时点上的价格,而不能反映鉴定评估基准日以外其他时期的价值状况。

二、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基本方法

 

通常的鉴定评估方法有五种: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清算价格法。

 

1、          成本法。又叫重置成本法,指按照标的车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其价格的方法,即根据标的车在鉴定评估基准日的重新购置成本(全价)或市场实际成交价格,减去已发生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型贬值;或者用重新购置成本乘以成新率求得其现值。

 

       重置成本是指按现行市场条件下重新购置一台全新的同类型车辆所支付的全部货币总额。旧机动车重置成本取得一般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调查了解鉴定评估基准日该种车辆的市场实际成交价格;二是了解鉴定评估基准日该种车辆入户登记注册应付的终身性费用,二者之和就是该标的车辆的重置成本。

 

2、          市场法。市场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台或几台与鉴定评估标的车相同或类似的参照车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标的与参照车之间的差异做出相应调整,从而确定性标的价格。其基本公式为:

     标的车价格=参照车的市场价格±标的车与参照车比较的差异金额

     或 标的车价格=参照车价格×(1±调整系数)

 

 3、收益法。收益法是指将鉴定评估标的车在未来的预期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从而确定评估标的车的价格。其基本公式为:

     P=∑Ri∕(1+r)i

     式中,Ri-第i年收益年限;n-收益年限,r-折现率,p-鉴定评估值。

 

4、          咨询法。专家咨询法的思路是将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购买者,利用其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鉴定评估标的车进行鉴定评估,采用这种方法的专家人数以5-10人为宜,

 

5、          清算价格法。清算价格法是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旧机动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所谓清算价格,是某些特定原因,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车辆快速变现的价格。主要有:现行市场价折扣法和模拟拍卖法。